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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女职工产假增至158天 工资发放标准更加明确

2024-03-15 16:10:35

来源:水母网  



水母网3月15日讯(记者 吴巧龄)2023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指导下,针对女性职工的产假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新规定将女职工的产假延长至158天,以更好地保障女性职工的生育权益和身心健康。同时,对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也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确保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能够得到应有的经济保障。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因此,俞女士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基础产假外,另享受增加的60天产假,共计158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同时,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方面,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女职工前98天产假的生育津贴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生育保险确定了不同的支付主体和计发标准。而对于依法增加的后60天产假工资,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该部分产假工资的基数应当按照女职工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若女职工休产假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则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的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对于增加的60天产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承担“工资照发”的义务。新规定明确指出,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享受与在岗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具体而言,公司应按照女职工产前正常工作的工资标准来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确保女职工的经济收入不因产假而受到影响。

对于已经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公司,生育保险基金将按照公司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向女职工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那么差额部分应由公司来补足。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能够获得足额的经济补偿。

如果公司未参加生育保险,那么公司应直接按照女职工产前的正常工资标准发放产假期间的工资。对于违反规定、拒不支付女职工产假工资的公司,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内容参考: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刘家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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